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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钦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钦安,张道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82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淑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林,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任玲,该局财务审计科科长。被执行人刘钦安,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道美,女,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刘钦安、张道美于2009年2月2日实施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作出了新计育费征字[2014]4782号、新计育费征字[2014]47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向其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催告二被执行人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育费征字[2014]4782号、新计育费征字[2014]47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育费征字[2014]4782号、新计育费征字[2014]47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二、被执行人刘钦安、张道美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刘钦安、张道美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天民审 判 员  高山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