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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陶全之与徐俊、范彩花、范彩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全之,徐俊,范彩花,范彩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872号原告:陶全之,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朝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范彩花,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范彩美,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原告陶全之与被告徐俊、范彩花、第三人范彩美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春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对第三人范彩美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春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翠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