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荣与被执行人王洋、吴根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荣,王洋,吴根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319号申请执行人李长荣,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洋,男,1971年12月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吴根昌,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李长荣与被执行人王洋、吴根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洋、吴根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