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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6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白银霞与宁夏凯富隆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霞,宁夏凯富隆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842号原告:白银霞,女,1985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凯富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世纪冷链水果批发市场南门口5-10号(该信息由原告提供)。法定代表人:呼建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霞与被告宁夏凯富隆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白银霞负担。审判员  陈文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盟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