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黄昆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昆山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9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昆山,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林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16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昆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2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浣莎、李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昆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5时许,在被告人黄昆山的指引下,田林县公安局民警在田林县旧州镇者念村碰里屯查获被告人黄昆山非法持有并收藏于其弟弟黄坤龙家中的一支砂枪。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枪支具有正常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致伤力。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昆山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黄昆山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昆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田林县公安局民警到田林县旧州镇者念村碰里屯清查枪支。当日5时许,在被告人黄昆山的指引下,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黄昆山非法持有并收藏于其弟弟黄坤龙家中的一支砂枪。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枪支具有正常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致伤力。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昆山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岑某1证实,去年其看到丈夫黄昆山持有一支砂枪,听其丈夫说是和一个陌生男子购买。其不知道其丈夫平时把枪支放在哪里。2016年1月5日,公安民警到其家搜查枪支未果,其丈夫与民警出去一会后带一支砂枪回来,那把枪支就是其丈夫持有的枪支。2.证人岑某2证实,2015年的7月份与12月份,其曾先后两次向被告人黄昆山借一支枪支打野猪。黄昆山的枪支为一米长的黑色铁制砂枪。3.证人黄某证实,其曾见被告人黄昆山持枪上山打猎。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黄昆山非法持有枪支进行查获的时间、地点、现场概貌,以及提取、扣押枪支等事实。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昆山对其持有的枪支进行辨认的情况。6.受案登记表证实,群众反映,2015年12月以来,经常见到被告人黄昆山持枪打猎。7.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昆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昆山的家庭住址及出生日期等年籍情况。9.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枪)字(2016)35号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砂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具有致伤力。10.被告人黄昆山供述,其非法持有一支砂枪,平时持该枪支上山打猎,后一直将枪支收藏在其弟黄坤龙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并能相互印证,提取合法,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昆山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昆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昆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金发审 判 员 黄海福人民陪审员 罗艳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彩香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