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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财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跃江与白国忠、袁丽宏、山东省梁山领航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跃江,白国忠,袁丽宏,山东省梁山领航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财保46-2号申请人孙跃江,男,1957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突泉县。被申请人白国忠,男,40岁,汉族,个体,住突泉县。被申请人袁丽宏,女,40岁,汉族,个体,住突泉县。被申请人山东省梁山领航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职务:经理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国忠所有的车辆(鲁HQJX**黄)、白国忠所有的原车籍为山东省梁山领航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半挂车辆(鲁H6X**挂黄)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占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