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孙建秋与孙晴晴、陈言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秋,孙晴晴,陈言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323号原告:孙建秋,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晴晴,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孙老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8********。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会,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言淑,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孙建秋与被告孙晴晴、陈言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建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建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建秋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信 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