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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晓静与邢建如、山西海昌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静,邢建如,山西海昌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648号原告李晓静,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邢建如,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被告山西海昌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25号9幢1层。法定代表人王爱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静与被告邢建如、被告山西海昌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晓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静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文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