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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舒国文、吴科槐与刘政、刘银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国文,吴科槐,刘政,刘银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舒国文。申请执行人吴科槐。被执行人刘政。被执行人刘银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国文、吴科槐与被执行人刘政、刘银科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银科、刘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37915.88元,交纳申请执行费469元。被执行人刘银科、刘政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金融、车辆管理、工商等机构查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政、刘银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