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何永亮与陈丽王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亮,陈丽,王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197号申请执行人:何永亮,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大足区。被执行人:陈丽,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王信,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永亮与被执行人陈丽、王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足法民初字第01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丽、王信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永亮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高院“点对点”及全国法院“总对总”查询,除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陈丽、王信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XXX门市外,未发现有其他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为保证各债权人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本院根据陈丽、王信的申请和承诺,已同意陈丽、王信在2017年春节前自行寻找买家处置上述房产(处置所得钱款必须如数交至法院)的请求,如陈丽按期未能处置,本院将依法予以司法评估、拍卖。本院已向申请人发出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经全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何永亮与被执行人陈丽、王信借款合同纠纷(2016)渝0111执219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李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