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3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199成维威与于怀森、徐亚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维威,于怀森,徐亚中,成维威,于怀森,徐亚中,成维威,于怀森,徐亚中,成维威,于怀森,徐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成维威。委托代理人秦福海。被执行人于怀森。被执行人徐亚中。本院在执行成维威与于怀森、徐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已对被执行人于怀森、徐亚中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房产和下落不明的车辆外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于怀森、徐亚中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屋、车辆外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爱明审 判 员  陈国兰代理审判员  滕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