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洪军与刘文磊、谷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军,刘文磊,谷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640号原告刘洪军,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被告刘文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谷满,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军与被告刘文磊、谷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洪军负担125元,退回原告刘洪军125元。审判长 赵宝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