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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陈孟江,岑聪,宁波神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代表人:胡英,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振关、王思思,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法定代表人:项杏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孟江,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古塘街道中泰都市。被执行人:岑聪,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古塘街道中泰都市。被执行人:宁波神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永福庵村。法定代表人:陈孟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陈孟江、岑聪、宁波神舟建材有限公司(2015)甬慈商初字第207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