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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兴明与陈发金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明,陈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发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兴明与被执行人陈发金婚姻家庭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1)略法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陈发金自愿表示自2011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王兴明赡养费300元(该费用每两个月履行一次)。被执行人陈发金拖欠4-8月份赡养费共计1500元,申请执行人王兴明申请执行标的1500元。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兴明于2016年10月13日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居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