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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左传新与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甲079号。法定代表人:汪心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传新,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上诉人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左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邢晗晗代理审判员  李潇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