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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黄霞辉与吴俊杰、绥化市顺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霞辉,吴俊杰,绥化市顺吉运输有限公司,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黄霞辉,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俊杰,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普,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绥化市顺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西二环路和谐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95030990Q。法定代表人:刘玲。被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729597104M。法定代表人:李荣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71140182。负责人:杨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霞辉与被告吴俊杰、绥化市顺吉运输有限公司、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霞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霞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霞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霞辉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