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97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工农管委会红光委。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2242012-8
法定代表人:王宝玉,系该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魏阳,系庄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姜文海,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姜文海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姜文海所有的×号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政雄
审判员 赵晓黎
审判员 娄道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