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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李佰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李佰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38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负责人:周洪全,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系该银行职工。被告:李佰江,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李佰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佳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