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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8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茂南与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冯墙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茂南,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冯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茂南,男,1939年1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伟,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5号10层。法定代表人:杨如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笪庆国,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区高新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宁,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冯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111号。负责人:李明,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翠,该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金明,该居民委员会副主任。上诉人孙茂南因与被上诉人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冯墙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茂南于2016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茂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茂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孙茂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飞审判员  王长春审判员  左自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