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6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明芹与张海、王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芹,张海,王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525号原告刘明芹,女,汉族,现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钟涛,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男,汉族,现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晖,女,汉族,现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明芹与被告张海、王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