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志奇、赵德富、曹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志奇,赵德富,曹海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273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告薛志奇。被告赵德富。被告曹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志奇、赵德富、曹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配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