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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5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桂英、骆美权等与淮颖防护用品(淮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骆美权,孙蕊,骆某,淮颖防护用品(淮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789号原告:王桂英。原告:骆美权。原告:孙蕊。原告:骆某。法定代理人:骆美权。被告:淮颖防护用品(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工业集中区淮涟路西侧。法定答辩人:郑美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孙蕾与被告淮颖防护用品(淮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孙蕾于2016年10月8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王桂英、骆美权、孙蕊、骆某表示参与诉讼,故本院变更本案原告为王桂英、骆美权、孙蕊、骆某。原告王桂英、骆美权、孙蕊、骆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英、骆美权、孙蕊、骆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英、骆美权、孙蕊、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由王桂英、骆美权、孙蕊、骆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