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闫翠莲与曹新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翠莲,曹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724号申请执行人闫翠莲,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被执行人曹新华,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申请执行人闫翠莲与被执行人曹新华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新华之妻闫春梅银行存款834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月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衍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