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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闫翠莲与曹新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翠莲,曹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724号申请执行人闫翠莲,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被执行人曹新华,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申请执行人闫翠莲与被执行人曹新华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新华之妻闫春梅银行存款834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月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衍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