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彭爱军与被执行人爱辉区益农种子经销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爱军,爱辉区益农种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彭爱军,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爱辉区益农种子经销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爱军与被执行人爱辉区益农种子经销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爱辉区益农种子经销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爱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爱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