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拴昌与曹俊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拴昌,曹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李拴昌,男。被执行人曹俊刚,男。申请执行人李拴昌与被执行人曹俊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拴昌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俊刚支付医疗等费用49354.42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330元,执行费66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俊刚向本院交来20000.0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经本院查明,曹俊刚属困难群体,未发现被执行人曹俊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领取200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立案执行。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2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任秀丽代理审判员 王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