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1428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对李军诉陈良俭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522民初1428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522民初1428号中的第2页第6行“现在项目因资金故转不动”补正为“现在项目因资金周转不动”。审 判 长 李敏生审 判 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