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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1428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对李军诉陈良俭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522民初1428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522民初1428号中的第2页第6行“现在项目因资金故转不动”补正为“现在项目因资金周转不动”。审 判 长  李敏生审 判 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