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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文江与张新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江,张新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335号原告张文江,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新国,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原告张文江与被告张新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江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广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思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