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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黄锦雷、范培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雷,范培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黄锦雷,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范培贵,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锦雷与被执行人范培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温州市、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范培贵尚欠申请执行人黄锦雷货款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申请执行人黄锦雷发现被执行人范培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2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