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695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滑德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