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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韩朝辉与燕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朝辉,燕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2786号原告:韩朝辉,女,生于1976年5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璇,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栋,男,生于1974年4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韩朝辉与被告燕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燕栋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朝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燕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朝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4日,被告以倒贷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其中9万元为银行转账,1万元为现金交付。被告为原告书具了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用款期限为1周,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被告燕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为原告书具了借条一份,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于当日分两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9万元,余款1万元现金方式给付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而引起诉争。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其书具的借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凭证、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0万元及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燕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燕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朝辉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燕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张永波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记录田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