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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7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3

案件名称

刘书利与孙莲欣、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利,孙莲欣,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金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7173号原告:刘书利,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孙莲欣,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十中教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同江(被告孙莲欣之夫),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校办产业服务中心职员,住。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河南东路集贸市场北14号,组织机构代码300530812。法定代表人:李倩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荣,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第三人:天津市金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远景庄园901034号,组织机构代码300651825。法定代表人:吴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谋治,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金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原告刘书利与被告孙莲欣、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金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利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丽艳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