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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6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44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