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于军与李恩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军,段成华,李恩银,李贻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959号原告:于军,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山,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恩银,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贻均,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李恩银原告段成华,女,192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于军与被告李恩银、李贻均、段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