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XX、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XX,高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865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XXXX。法定代表人:张明涛,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恩利,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广安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张XX,男,汉族,1957年7月26日生,住河北省的大城县。被告:张XX,男,汉族,1949年3月12日生,住河北省的大城县。被告:张XX,男,汉族,1949年5月8日生,住河北省的大城县。被告:张XX,男,汉族,1954年10月26日生,住河北省的大城县。被告:高XX,男,汉族,1953年10月21日生,住河北省的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XX、张XX、张XX、张XX、高XX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