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艳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922号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星城小区30栋A座。法定代表人:李淑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栋,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艳秋。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