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北方广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坤亨工贸有限公司、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北方广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坤亨工贸有限公司,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北方广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68号。法定代表人刘海坚,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坤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造甲镇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兆起,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造甲镇西侧。法定代表人薄志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北方广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坤亨工贸有限公司、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坤亨工贸有限公司、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北方广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4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