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勇诉陈应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陈应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776号原告:刘勇,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遵义市宁波路。被告:陈应德,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贵阳市花果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陈应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勇承担,经院长批准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3090.00元。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