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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勇诉陈应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陈应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776号原告:刘勇,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遵义市宁波路。被告:陈应德,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贵阳市花果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陈应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勇承担,经院长批准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3090.00元。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