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冯守志与王学志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守志,王学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民初2121号原告冯守志,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代理人夏晓薇,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志,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冯守志与被告王学志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守志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晓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守志诉称:被告作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本金182416元,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8241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冯守志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欠条,拟证明王学志于2015年12月23日给冯守志出具欠条,欠条中包含15万元欠款,工资、垫付款32416元,共拖欠182416元。王学志未答辩、未举证。通过对冯守志提供的证据分析,本院确认:冯守志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王学志拖欠冯守志欠款150000元,工资、垫付款32416元,共计拖欠冯守志欠款182416元,王学志于2015年12月23日为冯守志出具欠条。此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冯守志与王学志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王学志拖欠冯守志欠款未给付,应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冯守志要求王学志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学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冯守志欠款1824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学志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冯守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郎 芳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人民陪审员 范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