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民初5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泰兴市滨江镇殷石村村民委员会与泰兴市扬子江防护用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滨江镇殷石村村民委员会,泰兴市扬子江防护用品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355号之一原告:泰兴市滨江镇殷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印桥小区B1区一排10号。法定代表人:石岩,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鑫生,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被告:泰兴市扬子江防护用品厂,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殷石村。原告泰兴市滨江镇殷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泰兴市扬子江防护用品厂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兴市滨江镇殷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滨江镇殷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泰兴市滨江镇殷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吕 兵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人民陪审员 张显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