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与江西省宝泰建筑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江西省宝泰建筑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张保平,邓荣英,赵江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737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一路56号,注册号:91360100576110229M。负责人:田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涂志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宝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沥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5086425-X。法定代表人:张保平。被告: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253号13栋,组织机构代码:76702209-6。法定代表人:赵江洪。被告:张保平,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邓荣英,女,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江洪,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诉被告江西省宝泰建筑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张保平、邓荣英、赵江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江西省宝泰建筑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张保平、邓荣英、赵江洪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追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