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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沃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沃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53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沃新,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31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张惠珍,女,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系被告人赵沃新的朋友。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沃新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蓝岚、代理检察员黄茂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沃新及辩护人张惠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沃新于2016年5月21日19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工业园坚荣XX不锈钢制品厂内,盗窃得存放在模具车间内的不锈钢板材959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1700元。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并提供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沃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谭某、聂某、赵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赵沃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赵沃新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沃新及辩护人对上述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蒋某、谭某、聂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沃新的供述,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进货发票,被盗钢材称重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人口信息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沃新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沃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协助下积极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沃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振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