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富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昌隆纸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富宇纸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昌隆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7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富宇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彦明,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昌隆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大为,经理。案由:定作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富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昌隆纸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告天津市昌隆纸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3356.2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保全费173元,由被告天津市昌隆纸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昌隆纸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昌隆纸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冯大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确切住址,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76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