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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刘自力、王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自力,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80号申请人:刘自力,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申请人:王伟,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刘自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伟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环城北路路南欣意·国际城南1#楼0110室、0201室。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伟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环城北路路南欣意·国际城1#楼0110室[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240号]、0201室[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235号]。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刘自力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纺织路南侧鸿儒世家15#楼05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三、查封担保人刘文力与汪小菊共有的位于宿州市纺织中路南侧鸿儒世家28#楼0201室(房地权宿字第××号号)。期限三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刘自力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