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广祝、王秀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广祝,王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邵国强,该联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广祝,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王秀,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广祝、王秀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秀、李广祝名下坐落于凌河区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移送上级法院委托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待申请续行查封或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