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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诉前郭县参茸药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前郭县参茸医药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675号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延钧,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长江、胡坚,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前郭县参茸医药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魏志刚,经理。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前郭县参茸医药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8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告将坐落在繁荣街453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被告,被告尚欠出让金15594.84元。故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红格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