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申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曾方菜与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武义华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方菜,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武义华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申3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方菜,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明招路1385号。法定代表人吴冉冉,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武义华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王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俞振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曾方菜因诉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武义华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核定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终字第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曾方菜申请再审称:1.第三人应当按照申请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项的规定,第三人应当按照申请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2.被申请人应当核查第三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1条、63条,《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职责,应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等全面审核。3.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实际工资重新核定第三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法定征缴机关,应当调查、核实第三人及其职工实际工资数额,依据实际工资重新核定第三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责令第三人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并对其瞒报少报的行为作出处理。4.被申请人应当重新核定申请人的各项工伤待遇。被申请人未尽到职责,在工伤保险缴费核定工作中严重渎职,第三人工伤保险费未按时足额征缴,造成申请人工伤待遇降低。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更正自己的错误,依据申请人实际工资重新核定各项工伤待遇。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被申请人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答辩人履行核查缴费基数职责到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范围准确无误,答辩人履行核查缴费基数职责到位。2.企业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3.答辩人核定的曾方菜的工伤保险待遇合法有据。曾方菜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答辩单位经办人员核定,由曾方菜本人签字确认,经办流程规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曾方菜“本人工资”核定,而“本人工资”条例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曾方菜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1769元/月,工伤待遇核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故工伤保险基金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依据为劳动者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再审申请人曾方菜的工伤待遇核定申请后,经依法审查,以其受到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1769元/月作为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曾方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曾方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金富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