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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783号原告赵某甲,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乙,农村居民。被告赵某丙,学生。法定代理人暨被告丁某,农村居民。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被告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秋华审 判 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孙立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