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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魏殿海与安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殿海,安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276号原告:魏殿海,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安要华,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殿海与被告安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殿海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殿海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殿海负担。审判员  刘雪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