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3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平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李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380号申请人李平,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志洋,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平与李志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平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6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33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