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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迟某与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大庆,徐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3063号原告迟大庆,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住肇东市安民组长十字街道南踏浪电动车商店。身份证号:被告徐坤,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安民乡榆林村共荣堡屯**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大庆诉被告徐坤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焕文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